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88號ANTUNEZ PADILLA MOISES ELIAS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3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ANTUNEZ  PADILLA  MOISES  EL
          IAS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8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ANTUNEZ  PADILLA  MOISES  EL
          IAS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   告 ANTUNEZ  PADILLA  MOISES  ELIA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