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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6075號林明生之執行處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6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明生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0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明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處函
主旨: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林明生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