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330號周君瑞之簡易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儉113簡字第13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君瑞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330號周君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君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穗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君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君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肆捌公克,含無法與該毒品析離之包裝袋貳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重量不詳),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