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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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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07號凌茂舜(Lim Mao Soon)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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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凌茂舜(Lim Mao Soo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凌茂舜(Lim Mao Soo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丁○○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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