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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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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81號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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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佑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住臺北市
被   告 茂仲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陳儒良  住臺南市
            陳佑明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本金以如附表應給付利息欄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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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4981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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