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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555號黃月鳳(即黃陳寶蓮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月鳳(即黃陳寶蓮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月鳳(即
黃陳寶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俊良 住臺北市林森北路585號8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黃郁玟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36號13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洋溢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7巷17弄31號2
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430號
黃陳寶蓮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7巷17弄31號2
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43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劉俊良 住臺北市林森北路585號8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黃郁玟
住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36號13樓
被 告 黃洋溢(兼黃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7巷17弄31號2
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430號
被 告 黃月鳳(即黃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233號14樓之1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明月(即黃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258巷33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洋溢、黃月鳳、黃明月為被告黃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