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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000067號王志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3審簡上附民字第6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志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7號王志男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志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朱興龍
被 告 王志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