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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278號楊詩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詩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278號原告楊秀玲與被告楊詩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楊秀玲
被 告 楊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