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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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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000395號王志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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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2審簡上字第3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志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5號王志男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志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112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471號、第2299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214號、第31846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00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028號、113年度偵字第264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99號、112年度偵字第5546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志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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