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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47號姚鐙逸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3年度訴字第9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姚鐙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4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鐙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
林志淵 住同上
被 告 姚鐙逸 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1,236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1 信用卡 71,545 68,531 15%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42,163 442,163 13.6% 自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