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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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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47號姚鐙逸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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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3年度訴字第9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姚鐙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4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鐙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住
            林志淵   住同上
被   告 姚鐙逸  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71,236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1 信用卡 71,545 68,531 15%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42,163 442,163 13.6% 自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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