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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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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000066號王志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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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3審簡上附民字第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志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6號王志男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志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林佳秀
訴訟代理人 李淯晉 
被   告 王志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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