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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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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651號林淑華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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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546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淑華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46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淑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本院112年9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54651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應予撤銷。
㈡終止附件一、二及附件三序號2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139,563元及其利息(詳如前發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前開收取解約金及附件三序號11-13之保險金債權(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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