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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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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012號袁義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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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袁義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袁義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袁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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