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093號劉名埕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元113簡字第109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名埕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093號劉名埕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名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名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新臺幣參佰參拾壹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