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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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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748號劉為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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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乙字第17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為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為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節本:債務人劉為平所有在第三人所有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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