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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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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18號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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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他字第118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1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18號
原      告  王朝南  
被      告  鄭美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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