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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000433號陳斌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順調113年度家調字第4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斌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調字第43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斌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43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乙○○ 目前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離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股 別:順調股
書記官 黃郁暐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