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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48號郭育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育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48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育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648號
原 告 陳秉駿(原名陳明陞)
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郭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萬1,45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8萬1,4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