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救字第000035號張加中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原告王琛、王連恩與被告
張加中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琛
兼法定代理 王連恩
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加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