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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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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救字第000035號張加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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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原告王琛、王連恩與被告
          張加中間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琛  
兼法定代理 王連恩  
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倚箴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加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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