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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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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21號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富智之開庭通知、補正函文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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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16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莊富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621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莊富智間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擬                  判
股       別:壬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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