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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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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617號鄭○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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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簡字第6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宜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617號禹廣傑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禹廣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禹廣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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