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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366號林鳳玲之改訂履勘通知函及囑警協助履勘函各一件(副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鳳玲之改訂履勘通知函及囑警協助履勘函各一件(副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366號原告祭祀公業黃成章與被告林達聰、郭美足、林文得、林聰明、林金蓮、林金鳳、林鳳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之改訂履勘通知函及囑警協助履勘函各一件(副知),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