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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868號洪燕忠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燕忠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燕忠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113年1月5日北院英113年度司執辰字第386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洪燕忠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㈢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386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