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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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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15號高勝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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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裁定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康113聲字第3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勝傑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315號高勝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高勝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勝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勝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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