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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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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全助字第000275號李永清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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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執全助文字第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永清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執全助字第27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永清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文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永清(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所有在第三人永豐金證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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