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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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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665號張穎文(即張信雄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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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566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穎文(即張信雄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66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秋燕(即張信雄之繼承人)、張穎文(即張信雄之繼承人)、張展維(即張信雄之繼承人)、張雅惠(即張信雄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本院‧‧‧股‧‧‧年度司執‧‧‧字第‧‧‧號執行事件之案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本院亦不得對債務人為給付。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本院‧‧‧股‧‧‧年度司執字第‧‧‧號執行事件之案款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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