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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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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1號張文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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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福盟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新  
被      告  張文彥  
            張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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