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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1號張文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彥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福盟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新
被 告 張文彥
張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