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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47號張莆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莆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莆暄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住同上
被 告 張莆暄(原名:張麗美)
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桃園
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