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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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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992號王鐘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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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簡字第9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鐘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992號王鐘賢妨害風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鐘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鐘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81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鐘賢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手機壹支(門號:0909802982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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