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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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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2770號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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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62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7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債務人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所有在第三人**之***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5
  • 更新日期:113-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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