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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祥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莉蘋、孫元菁、孫祥駿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祥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莉蘋
、孫元菁、孫祥駿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6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祥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莉蘋、孫
元菁、孫祥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9時58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5-05
- 更新日期:113-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