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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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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231號楊森雄、林素淨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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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庚字第124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森雄、林素淨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23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森雄、林素淨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表:(節本)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楊森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終止如附表編號2保險契約,債務人林素淨因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債務人林素淨對第三人○○○公司如附表編號1保險契約因終止所得領取之解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23日,預估解約金額為0000元),第三人應依說明四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又本院外匯綜合存款銀行即BANK OF TAIWAN LUNG SHAN BRANCH於第三人○○○公司匯入前開外幣後,請以本院取款當時即期匯率計算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匯費、手續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後,將款項撥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機關帳戶(解款行:○○○○○,戶名:○○○○○,帳號:○○○○○),俾憑後續程序之執行,請查照。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5-04
  • 更新日期:113-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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