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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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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041號龍建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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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簡112簡字第30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龍建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041號龍建豪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龍建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4   日

股   別  簡股
書記官  陳怡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龍建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椰漿飯紅咖哩雞配蝦仁壹份及炒粿條壹份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5-04
  • 更新日期:113-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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