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445號余英蕎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函文(通知)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英蕎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函(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4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余英蕎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字第21044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辦理債務人余英蕎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發文日期: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210445字第113402850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余英蕎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知字第21044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之預估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明細共計如附件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債權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債務人如有說明、之事由,請依說明、陳報,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04
  • 更新日期:113-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