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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927號葉志堅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3聲字第9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志堅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927號葉志堅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葉志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函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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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聲927函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