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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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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4410號吳靜雯、吳俊得之扣押命令、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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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黃字第24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靜雯、吳俊得之扣押命令、撤銷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10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靜雯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吳靜雯、吳俊得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存款、孳息及保證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扣押命令函(主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410號債務人吳靜雯執行事項如說明六所示,請查照。
㈢撤銷執行命令(主旨):本院①113年2月6日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黃字第24410號執行命令,②113年2月7日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黃24410字第113401491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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