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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2327號余瑪利之扣押命令、撤銷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黃字第42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瑪利之扣押命令、撤銷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32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凱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327號債務人余瑪利執行事項如說明十一所示,請查照。
㈡撤銷執行命令(主旨):本院113年3月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4232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