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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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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7044號潘有祥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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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09年度訴字第7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有祥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70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有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被   告 潘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16,901元
15,804元
20%
自97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983,551元
983,551元
16%
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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