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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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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36號游思涵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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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思涵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思涵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葉雲仁    
被   告 游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零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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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1436_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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