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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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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000254號徐惠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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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2聲自字第2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徐惠卿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自字第254號星潮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徐惠卿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54號(節本)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星潮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靜宜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薄荷糖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育芬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徐惠卿
                    徐東川 
                    陳珊珊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080號駁回

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67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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