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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2456號吳朝隆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2聲字第24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朝隆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吳朝隆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朝隆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股別 儒股
書記官 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朝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785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朝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