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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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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224號豪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仕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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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12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豪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黃仕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224號原告吳宜庭與被告豪運
          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吳宜庭
被      告  豪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
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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