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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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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03號王韻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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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王韻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3號原告賴林寶彩與被告王韻晴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3號
原   告 賴林寶彩 住臺北市萬華區柳州街81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陳冠偉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永忠律師
被   告 王韻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柳州街八十一號二樓如附圖編號A所示位置之套房(面積十八點三八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騰空遷讓第一項套房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各該到期日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套房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騰空遷讓第一項套房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各該到期日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套房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177元 
合    計               13,177元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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