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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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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47號吳錦玉及所有子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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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錦玉及所有子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錦玉及所有子女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鄭金釵
被   告 吳錦玉及所有子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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