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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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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233號宮犇牧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宮銘、李永亨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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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3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宮犇牧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宮銘、李永亨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233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宮犇牧場有限公司、李宮銘、黃德嘉、李永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智鈞  
相 對 人 宮犇牧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宮銘  
相 對 人 李宮銘  
      黃德嘉  
      李永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捌仟陸佰參拾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億柒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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