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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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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847號周佳慧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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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佳慧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佳慧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1
        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被告應按時到場。
    ㈡被告應於開庭前提出答辯狀及答辯理由(需具體說明併
        檢附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自留回執)或檢附繕
        本到院。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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