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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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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910號張庭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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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學113簡字第9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庭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910號張庭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庭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股別: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94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2807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7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耀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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