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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74號陳宜欣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宜欣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原告陳宜欣、陳又寧、
王玫菁與被告陳金城、陳林貴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旨揭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
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74號
原 告 陳宜欣
原 告 陳又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宜欣、陳又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具全體原
告(即原告陳宜欣、陳又寧與同案原告王玫菁)簽名或蓋章之起
訴狀暨提出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
原告陳宜欣、陳又寧之訴。
原告陳宜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經中華民國駐該外
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授權事項包含提起訴訟項目之授
權書(或經認證由原告陳宜欣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中
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合法委任王玫菁為
本件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
原告陳宜欣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