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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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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070號盧剛祖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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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3審易字第10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剛祖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1070號吳維倫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盧剛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別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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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052024104458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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