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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605號黃安琪之視為撤回通知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2年度北小字第46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安琪之視為撤回通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605號原告黃安琪與被告楊智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黃慧怡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